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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文华与张俊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文华,张俊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保253号申请人:郭文华,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请人:张俊枝,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申请人郭文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俊枝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张俊枝10000元,扣留期限为自扣留之日起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