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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孔祥龙与孙雲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祥龙,孙雲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龙,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雲雪,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孔祥龙因与被上诉人孙雲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4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孔祥龙上诉称,至起诉时,上诉人已经在济南市历下区居住多年,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孙雲雪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孔祥龙偿还借款的义务,且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故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孙雲雪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孙雲雪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孔祥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