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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常汉生与常汉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汉生,常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常汉生,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常汉英,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鄂0102民初62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常汉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汉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