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葛清平与赖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清平,赖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734号原告:葛清平,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赖晓琴,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葛清平与被告赖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葛清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清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葛清平负担。审 判 员 杨士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如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