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德兵、李洪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德兵,李洪娥,魏成俊,魏凤芹,魏成阁,任金环,魏成录,魏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913号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公司职工。诉讼委托代理人:候传沛,该公司职工。被告:魏德兵,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洪娥,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魏德兵之妻。被告:魏成俊,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魏凤芹,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魏成俊之妻。被告:魏成阁,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任金环,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魏成阁之妻。被告:魏成录,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魏素霞,女,1959年10月16日出生,��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魏成录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德兵、李洪娥、魏成俊、魏凤芹、魏成阁、任金环、魏成录、魏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德兵、李洪娥、魏成俊、魏凤芹、魏成阁、任金环、魏成录、魏素霞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