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春治、杨品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治,杨品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2288号被执行人陈春治,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杨品娥,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春治、杨品娥犯开设赌场罪涉财产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816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春治、杨品娥即日各缴纳罚金人民币43000元,连带收缴违法所得1071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陈春治、杨品娥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816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吴劲榕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