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良兵与宋成平、淄博国林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良兵,宋成平,淄博国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337号原告:郭良兵,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姜宁宁,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见龙,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成平,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淄博国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大道与天齐路交叉口东南角。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郭良兵诉被告宋成平、淄博国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成平、淄博国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良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