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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周淑艳、杜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艳,杜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周淑艳,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丰城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杜文斌,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淑艳与杜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向杜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文斌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2672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杜文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文斌在银行有存款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文斌的其他收入273950元(含申请执行费3950元)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文斌的其他收入273950元(含申请执行费3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南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