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黑刑三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刑一处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高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刘某某、���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2015年5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的房产。本案在被执行人刘某某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房产被查封,一时难以执行变现的情况下,本案确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恢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四、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的房产到期前,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的应当提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造成续封不能的,其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鄢锁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