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孟翠荣、赵桂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翠荣,赵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99号申请人孟翠荣,住河北省兴隆县。被申请人赵桂平,住河北省兴隆县。申请人孟翠荣于2017年10月12日向法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桂平名下的补偿款261,000.00元。申请人以XXX号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桂平名下的补偿款261,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