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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特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傅某1、王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某1,王某1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263号申请人:傅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王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傅某1申请确定被申请人王某1监护人一案,申请人傅某1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傅某1申请撤回确认被申请人王某1监护人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傅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