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特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傅某1、王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某1,王某1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263号申请人:傅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王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傅某1申请确定被申请人王某1监护人一案,申请人傅某1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傅某1申请撤回确认被申请人王某1监护人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傅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