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玉强与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强,李娜,天津市诚鼎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377号原告:李玉强,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娜,女,1980年1月6日出,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第三人:天津市诚鼎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7号3-4房间。法定代表人:邱海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火都英,女,该公司职员。原告李玉强与被告李娜及第三人天津市诚鼎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鼎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玉强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8日,原、被告通过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定向被告出售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村大街××楼××室房屋。2016年12月16日,双方在南开区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和第三人一再拖延,在原告催促下,被告及第三人才向原告说明银行贷款未被批准,并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剩余房款。被告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故成讼。被告李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以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天津市诚鼎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判定结果对三方均由约束力。该合同中关于司法管辖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诚鼎义公司注册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7号3-4号房间,依据约定,本案应由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妍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