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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莫丽梅、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丽梅,吴军,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莫丽梅,女,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吴军,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魏平,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莫丽梅与吴军、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军、魏平与魏星共同共有的房屋,因被执行人享有此房份额不明,本院已建议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为析产之诉,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诉讼,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坤审判员 吴雪松审判员 蔡兆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