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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琪,施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645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黄花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157143659H。负责人:沈世清,主任。被告: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旅游经济生态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0543066543。法定代表人:梁琪。被告:梁琪,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施红梅,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琪、施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3600000元利息1230685.57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9月1日),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算至清偿日;2、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对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抵押物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3、梁琪、施红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用房产坐落于武夷山市[房产证号:房权证武夷山字第××号、房权证武夷山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第号;房产证号:房权证武夷山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第号],建筑面积3905.89平方的工业厂房作抵押,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梁琪、施红梅于2014年11月25日签订《组合担保合同》为该笔贷款作保证人,向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贷款3600000元整,借款期限1年。截止2017年9月1日止,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3600000元及利息1230685.57元。现贷款期限已过,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经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多次催收未果,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诉请。施红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施红梅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海门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以施红梅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由施红梅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1月25日,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贷款3600000元。双方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中已约定若合同履行中发生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贷款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住所地为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黄花山路3号,位于南平市建阳区管辖内。2014年11月25日当日,梁琪、施红梅签订《组合担保合同》作为保证人为福建武夷中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组合担保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中同样约定若合同履行中发生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住所地所在的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施红梅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施红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虞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