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91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赵春福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1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春福,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单位理事会主任、党委副书记。2016年4月8日,因本案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4月2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乃义,系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关久顺,系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福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东、陈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春福及辩护人张乃义、关久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2月7日,被告人赵春福被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员会任命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阜蒙县)某单位理事会主任。2000年9月,阜蒙县某单位组建成立了阜蒙县安兴民用爆炸物品服务总站(以下简称安兴服务总站),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主管部门为阜蒙县某单位,实际经营人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保安服务公司(即阜蒙县公安局保安大队)。2004年1月1日,阜蒙县保安公司将安兴服务总站经营权移交回阜蒙县某单位,由阜蒙县某单位经营管理。赵春福见企业前景良好,便利用职权,于2004年1月1日,在未与阜蒙县某单位签订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让其家属直接从阜蒙县保安公司接管安兴服务总站。2004年11月8日,赵春福违反改制规定,在未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况下,亲自拟写以每年人民币2000元(以下所有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承包安兴服务总站30年的低价承包合同,为了掩盖自己以低价取得下属集体企业经营权的行为,赵春福找到时任某单位党委书记赵某某,让赵某某代替赵春福在甲方上签字,而乙方则让其妻子柴某某签字。2004年11月16日,赵春福借召开阜蒙县某单位班子会议之机,在赵某某未出席会议的情况下,提出自己以每年2000元的价格承包安兴服务总站30年的决议,2005年2月8日,赵春福超越职权,在未经某单位党委研究决定的情况下,私自任命其妻子柴某某为安兴服务总站经理,并让安兴服务总站会计王某某到工商部门变更法人登记。自此,赵春福利用职权,自拟低价合同,违反改制规定,超越职权任命,非法取得了安兴服务总站的经营权。承包合同签订后,赵春福仅向县某单位缴纳了30000元(15年)的承包费,经营至2009年,赵春福于2009年末在未经阜蒙县某单位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安兴服务总站以50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自然人冯某。2009年12月23日,赵春福又一次在未经某单位党委研究决定的情况下,任命自然人冯某为安兴服务总站经理,并指使企业会计违规变更法人登记。赵春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牟取私利,以非法手段违规低价承包下属集体企业,骗取了集体企业经营获利的权利,之后又私自高价出售并侵吞了集体资产5000000元。2002年至2006年,安兴服务总站作为某单位企业,根据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享受缴纳增值税额后返50%的政策性退税。2004年初,赵春福接管安兴服务总站后,2004年6月11日收到2003年退税款77702.33元;2005年2月4日收到2004年退税款132050元;2005年12月30日收到2005年退税款76509.85元;2006年10月11日收到2006年退税款237158.01元;四年总计收到退税款523420.19元。此四笔退税系某单位企业根据国家优惠政策享有的退税,赵春福利用职权,以非法手段取得安兴服务总站的经营权后,又以阜蒙县某单位企业名义申请国家政策性退税,骗取国家政策性退税,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指控被告人赵春福犯罪的证据有案件来源,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移交安兴服务总站经营管理权协议书,阜蒙县安兴服务总站转制方案、职工大会决议及职工名单,安兴服务总站承包费收据及记账凭证,赵春福职务任命通知书、企业变更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柴某某任免通知书、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转让安兴爆破队经营管理权协议书、冯某任免通知书、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资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中共阜蒙县委、阜蒙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阜蒙县某系统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阜蒙县深化企业产权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及干部任免呈报、审批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及阜新市退税企业名单,阜蒙县财政局记账凭证及安兴服务总站银行活期明细表,扣押财物清单,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等证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春福利用职权便利,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春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赵春福辩解安兴服务总站移交回阜蒙县某单位时其本人是安兴服务总站经理,并不是其妻子柴某某,2004年11月16日、2005年2月8日二次召开了班子会议;2009年12月23日冯某被任命为安兴服务总站的经理,而其于2008年2月份就已经二线退休回家了,没有任何职权,当时其与新一任的党委书记沟通了,党委下的正式文件任命冯某为安兴服务总站的经理,与其无关;其收到退税款523420.19元属实,安兴服务总站是县某单位的下属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是国家政策范围内允许的,其没有滥用职权,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张乃义提出柴某某基于合法的协议从阜蒙县某单位承包安兴服务总站,具有合法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柴某某转让安兴服务总站经营管理权的行为合法,转让费是个人合法财产,赵春福没有用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阜蒙县某单位企业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仍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安兴服务总站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综上,赵春福不构成贪污罪,没有滥用职权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辩护人关久顺提出安兴服务总站承包协议合法有效,赵春福没有违法、违规的事实存在,赵春福妻子转让该企业经营权的所得不属于公共财产,赵春福没有非法侵占公共财产5000000元,公诉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春福利用了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因此,赵春福不构成贪污罪;享受缴纳增值税额后返50%的政策性退税是给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任意支配,某单位无权过问,退税款项都是根据有关文件逐笔批准的,赵春福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没有滥用职权,因此,赵春福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单位组建成立了安兴服务总站,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主管部门为阜蒙县某单位,实际经营人为阜蒙县保安服务公司(即阜蒙县公安局保安大队)。2004年1月1日,阜蒙县公安局保安大队将安兴服务总站经营权移交回阜蒙县某单位,由阜蒙县某单位经营管理。阜蒙县某单位时任主任为被告人赵春福。阜蒙县某单位根据《中共阜蒙县委、阜蒙古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阜蒙县某系统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阜蒙县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改制,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是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资产评估、确定底价、申报审批、公开、公平、公正选择购买者并由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依据阜蒙县改革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办理手续等。2004年11月8日,赵春福违反改制规定,在未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申报审批等程序及未召开正式会议研究安兴服务总站改制方案的情况下,私自拟写以每年2000元的价格承包安兴服务总站30年的承包协议。赵春福明知领导干部不许兼职经商,遂以其妻子柴某某的名义与阜蒙县某单位签订承包协议,且让时任阜蒙县某单位党委书记赵某某在承包协议上签字。2004年11月16日,赵春福借召开阜蒙县某单位班子会议之机,在赵某某未出席会议的情况下,提出其妻子柴某某以每年2000元的价格承包安兴服务总站30年的提议,因赵春福的领导地位,与会人员均未反对此提议。2005年2月8日,赵春福超越职权,在未经阜蒙县某单位党委研究决定的情况下,私自任命其妻子柴某某为安兴服务总站法定代表人,并指使安兴服务总站会计王某某到工商部门违规变更法人登记。赵春福仅向阜蒙县某单位缴纳了30000元(15年)的承包费。赵春福经营管理安兴服务总站期间,将安兴服务总站变更为安兴爆破队。2009年,赵春福在未经阜蒙县某单位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安兴服务总站经营权以5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冯某,并将非法所得5000000元侵吞。2009年12月23日,赵春福又一次在未经阜蒙县某单位党委研究决定的情况下,任命冯某为安兴服务总站法定代表人,并指使会计王某某违规变更法人登记。2002年至2006年,安兴服务总站作为阜蒙县某单位企业,根据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享受缴纳增值税额后返50%的政策性退税。赵春福经营安兴服务总站期间,分别于2004年6月11日收到2003年退税款77702.33元;2005年2月4日收到2004年退税款132050元;2005年12月30日收到2005年退税款76509.85元;2006年10月11日收到2006年退税款237158.01元,四年总计收到退税523420.19元,并将集体资产523420.19元侵吞。综上,被告人赵春福贪污集体资产共计5523420.19元。2016年4月8日,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依法传唤,赵春福到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心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和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我以5000000元现金和一辆丰田牌吉普车从赵春福手里购买了安兴爆破队(有买卖协议)。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妻子高某在阜新市实验中学对面的中国银行里取出5000000元给了赵春福,赵春福直接存入了卡里。丰田牌吉普车作价500000元或600000元抵给了赵春福。我当时认为安兴爆破队是赵春福个人的,所以我才购买的。3、证人孙长生的证言,证实我是阜蒙县公安局保安大队队长。2000年经县政府批复,民爆器材专营公司分离出零售业务,成立了安兴服务总站,归阜蒙县保安服务公司经营。企业性质隶属县某单位。当时安兴物品服务总站的利润都归保安服务公司。2004年1月,保安公司将安兴服务总站移交回县某单位经营。安兴服务总站资产有火药库21个左右、130小解放汽车一辆、柴油封闭货车一辆、八九十个保管员、保安员。除以上资产外还有一台开发票的电脑都移交给赵春福了,保安员和保管员继续守库,工资由保安大队负责,不管赵春福要钱。赵春福接管后又雇了出纳1人、会计1人、采购员1人,每个库又雇佣了1个专职保管员(约21人),还有3、4个司机。到2008年6月30日之后,火药库保管员和保安员都归赵春福开工资了,保安公司就不再参与利润分配了。成立安兴爆破队后经营项目增加了,收费也随之提高了,效益比以前好些。火药零售是买家先付钱,不存在进货成本问题,一本万利的生意。4、证人柴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公安局将安兴服务总站交给某单位,某单位班子会议决定让我管理。我于2004年承包了安兴服务总站,承包期为30年,我是法定代表人。我经营了1、2个月后觉得操心就由我丈夫赵春福管了。当时我儿媳妇初某是安兴服务总站的出纳员,王某某是会计,我弟弟家的孩子柴某、赵春福堂弟赵春光、赵春生都在安兴服务总站工作过。2005年左右,我在实验小学门口南侧买了一个网点,作为安兴服务总站的经营地点。公安机关将安兴服务总站移交某单位时有两辆车。2009年时,赵春福身体不怎么好,于是赵春福将安兴服务总站以5000000元左右的价格出兑给冯某了。冯某将这笔钱打到赵春福中国银行卡上了。出兑给冯某时安兴民用爆炸物品服务总站有长城吉普车一辆、奇瑞轿车一辆、爆破车8、9辆、手持对讲机30-40部、还有2辆大货车、4、5辆小货车。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初的时候,冯某要购买安兴服务总站让我筹5000000元。我将5000000元在中国银行交给赵春福了。6、证人初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1年到安兴服务总站工作,系临时工,在2005年底、2006年初左右,任出纳员,2010年初,我就不干了。安兴服务总站原来是公安局管理,后来公安局不干了,由我婆婆柴某某承包了。当时公安局给留下了两辆车,都快报废了。2004年4月左右,安兴服务总站办工地点搬到实验小学门口南侧。柴某某承包之后给公安局分过利润,都是以现金形式结算的。后来安兴民用爆炸物品服务总站更名为安兴爆破队。后来安兴爆破队以5000000元转给冯某了,转让时有2辆大车、4辆小车、1辆奇瑞轿车、1辆长城吉普车、火药库10个左右。我婆婆承包安兴服务总站后,有过返税的情况,都返给企业了,走的建设银行账户。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县某单位基层科科长。安兴民用爆破队是县某单位下属单位,办工地点在县党校院里,后来赵春福将办工地点换到阜新镇幼儿园南边的一个网点。2004年11月上旬,我负责改制工作,赵春福拿来他自己写的合同让我看,内容是赵春福以自己的名义承包安兴服务总站30年,每年2000元,合计60000元。承包合同、租金、发包人、承包人都是赵春福自己定的。县某单位下属企业承包要经过县体改委进行审计评估,经过县体改委的正规程序改制。安兴服务总站承包没有经过县体改委改制程序。县里给安兴服务总站返过税。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3月份至2012年3月在阜蒙县某单位任党委书记。安兴服务总站承包协议上的签字是我本人签的,但是我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主任,签字代表不了某单位。协议的内容赵春福当时没有和我细说、也没有让我细看就让我签字了,如果当时我细看了就不会在上面签字了。我在上面签字此协议也不能生效,因为安兴服务总站承包给个人没有开任何正式会议,承包协议是赵春福亲自起草的,租金也是他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是赵春福。按照《中共阜蒙县委、阜蒙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阜蒙县深化企业产权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改制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明确债权债务。改制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出席人数必须得过半数,而且出席会议的人员必须签字盖章,然后存档。因为赵春福是单位的一把手,我们都听他的,所以以上那些最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关于柴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阜蒙供委字[2005]5号)及《关于冯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阜蒙供委字[2009]8号)两个文件我没有印象,以党委会记录为准。按照工商规定变更某单位下属企业法人代表,必须经我们某单位党委会任命,转包需经某单位党委和理事会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阜蒙县安兴服务总站退税的文件我看到过,按照政策这些退税款应该退给企业,属于企业的资产。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1995年4、5月份我到县某单位任会计,2007年左右兼职过审计科长。2007年前后,某单位没有给安兴服务总站增加过注册资本。在我任审计科长期间,没有对安兴服务总站进行过审计和清产核算工作。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4年1月份在阜蒙县安兴服务总站(现阜蒙县安兴爆破队)任会计。2013年至今在鸿安爆炸工程有限公司任会计。2004年1月,我到安兴服务总站时赵春福开始实际管理(之前是公安局保安大队经营管理),公安局保安大队移交的东西主要有2辆运输炸药的小货车(用了一年左右这2辆货车就报废了)、23个火药库及100多个保安员,火药库和保安员归公安局保安大队管理,火药库的维修、水电等开支由赵春福负责,我接手时没有账。安兴服务总站在工商变更登记基本都是我办理,变更为柴某某,但实际经营人是赵春福。变更登记所需要的某单位出具的手续都是赵春福提前跟某单位沟通好了,我到某单位找李某乙主任盖章就行了。赵春福经营期间购买了2辆运输炸药的货车及8至10辆小货车,按省公安厅标准对火药库进行了改造。以上车辆都是安兴的,但由于运输危险物品必需有资质,所以这些车辆都挂靠到阜新市商业集团危货运输车队(归市某单位管理)名下,并支付管理费。赵春福还在县实验小学大门南侧购买了一个网点,现租给冯某使用,每年租金30000元。当时安兴服务总站变更安兴爆破队,经营内容变化后需要增加注册资本,这些钱是赵春福拿的,但是钱放入账户验完资后,就拿出来了,就为了给工商局看一下。赵春福经营期间的财务账都让赵春福拿走了。当时县财政局有先征税后返税的政策,安兴服务总站的退税我与赵春福的儿媳妇初某都办过。2003年77702.33元的退税于2004年6月11日划到安兴服务总站账户;2004年132050元的退税于2005年2月4日划到安兴服务总站账户;2006年237158.01元的退税于2006年10月11日划到安兴服务总站的账户。2009年末至2010年初期间,冯某接手经营安兴爆破队,是我到工商局办理的变更登记。县某单位出具的手续是赵春福跟县某单位沟通的,我直接到某单位盖章。2013年冯某重新组建了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赵春福将安兴服务总站卖给冯某时资产基本没有动,有火药库10个左右、车辆约有10至12辆、还有一些库存炸药。冯某经营期间的财务账我给冯某了。11、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1998年9月到县某单位任理事会副主任至今,2000年开始成为某单位党委委员。2004年的时候,有一次在赵春福办公室召开党委会研究县城职工问题。开会时有我、赵春福、齐某某、张某某等人。会议内容有一项是安兴爆破公司承包的问题,当时赵春福说安兴公司他想承包,因为他妻子下岗了没事干,想让他妻子干,问大伙看行不行。大伙没意见,就让赵春福妻子干了。接着赵春福说安兴公司承包期限30年,每年2000元承包费,共60000元,他先交40000元。大伙都没有意见,我也同意了。当时负责记录的是周某某。安兴服务总站向外发包时应该进行清产核算。《关于柴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阜蒙供委字[2005]5号)及《关于冯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阜蒙供委字[2009]8号)2份工商档案文件没有经过正式会议研究决定。柴某某这个文件是2004年赵春福承包安兴服务总站时决定的,是后期为了到工商变更作出的文件,没有这个文件变更不了。冯某这个任免我不知道。柴某某于2004年11月8日承包阜蒙县安兴服务总站时依据的是《中共阜蒙县委、阜蒙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阜蒙县深化企业产权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但没有完全按照以上文件执行。我没有参加过安兴服务总站关于承包改制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也没有召集讨论过安兴服务总站承包改制的方案。我提供2004年11月12日阜蒙县安兴服务总站转制方案、职工大会决议及所附的职工名单,我当时负责改制工作。安兴服务总站转制是依据阜蒙县某单位文件,阜供联字[1998]2号关于下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系统深化产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阜蒙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阜体改发[1998]11号关于《阜蒙县某系统深化产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制定实施的。安兴服务总站企业改制没有依据上述文件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申报审批。安兴服务总站开职工会关于职工买断的事,赵春福让我念了一个改制职工名单,走走形式,改制承包的事没有研究过。1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于1999年至今任县某单位办公室主任,2004年11月左右,任县某单位班子成员。2004年11月16日,在赵春福办公室县某单位召开班子会议(记录本上记录的是党政联系会议),参加人员有我、赵春福等人,研究讨论安兴服务总站实行租赁经营问题。当时我对赵春福承包安兴服务总站的问题默许了。正常程序应该由赵春福代表某单位签合同,但因为安兴服务总站是赵春福承包,所以当时就由赵某某代表某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了,赵某某不是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某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关于柴某某、冯某职务任免情况没开过会。合同是按改制有关规定进行的,但实际中没完全按改制方法办。1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1年任某单位财务科科长,2010年12月任理事会副主任。公安局找某单位协商成立了安兴服务总站,由公安局保安大队负责经营。2004年左右,公安局将安兴服务总站移交给了某单位。移交后就由赵春福经营管理,某单位没有向安兴服务总站投资。安兴服务总站退税有文件依据,开始时是某单位向县财政局申报退税,2004年11月,安兴服务总站承包以后某单位就不负责申报了。这个退税政策是国家给企业充实的流动资金,是给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任意支配,某单位无权过问。1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0年5月到县某单位任审计科科长,2001年任县某单位理事会副主任至今,2000年至今是党委委员。赵春福承包安兴服务总站时召开过会议(2004年11月16日会议记录),党委书记赵某某没参加会议,赵春福提出承包这家企业,没人反对。柴某某于2004年11月8日承包阜蒙县安兴服务总站时,依据的是《中共阜县委、阜蒙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及《阜蒙县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但安兴服务总站没有评估、正常应该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我没有参加过关于柴某某、冯某职务任免的有关会议,这件事情我不知道。1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4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工会主席,2011年11月至今任纪委书记,2003年至今是党委委员。从2004年11月16日某单位会议记录参加人员上看,赵春福承包安兴服务总站应该是开的理事会。关于柴某某、冯某职务任免情况,党委会没开过正式会议。当时赵春福任某单位主任,按规定不允许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负责人,赵春福不能任经理,就让柴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冯某的职务任免情况我不知道。柴某某于2004年11月8日承包阜蒙县安兴服务总站时,依据的是《中共阜蒙县委、阜蒙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及《阜蒙县深化企业产权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但安兴承包转制过程中,我作为当时的工会主席没有开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改制方案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改制企业的全部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明确债权债务等,这些工作某单位都应该做。16、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1985年至2005年11月份任某单位党委委员。2004年11月16日,赵春福召开研究承包安兴服务总站的会议,我没有参加。关于柴某某职务任免情况的会议我没有参加过。2009年时我已经不是党委委员了。17、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1999年至2005年任某单位法庭副科长,2005年至2016年3月任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主管总务、档案管理。赵春福承包安兴服务总站合同没有归档,这份合同也不是从档案室调出来的。关于赵春福承包安兴服务总站的会议记录只有一份行政会议记录。开党委会需要过半数人参加才能召开,做记录存档。关于柴某某、冯某的职务任免情况的文件档案室没有存档。正常情况应该由党委组织委员(周某某)起草后由书记(赵某某)签字,然后将文件和签批稿一起送档案室归档。2004年负责改制的是基层科科长刘某某及主管领导武某某。18、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03年10月至2008年12月任县某单位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任。2004年党委会成员有书记赵某某、主任赵春福、副书记是我、理事会副主任武某某、理事会副主任张某某、党委委员李某乙、理事会副主任苏某某、工会主席及党委委员周某某。开党委会过半数人员参加才能召开,做记录存档。关于柴某某、冯某职务任免情况文件我没有印象,以党委会记录为准。19、被告人赵春福的供述,证实我于1998年2月至2008年3月任阜蒙县供销联社党委副书记、理事会主任,2008年3月任阜蒙县供销联社主任科员,2014年3月退休。安兴服务总站于2000年9月至2004年1月,由县公安局保安大队实际经营。2004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安兴服务总站法定代表人是柴某某,我帮忙管理。2009年5月,我将安兴服务总站卖给冯某了。2004年1月我接手安兴服务总站时有2辆小货车(价值也就7000元左右)、23个火药库(产权是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保安大队将安兴服务总站交给我时没有清产核资,也没有交接手续。2004年11月8日,我承包安兴服务总站时没有严格按照《中共阜蒙县委、阜蒙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及《阜蒙县深化企业产权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承包协议是我起草的,承包费每年2000元、承包期是30年,我先交了15年的30000元承包费。这个协议是我先写好的,然后开党委会定的。当时参加党委会的成员有我、武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周某某、齐某某等人。开会的时候我说柴某某在家没事,让柴某某承包得了,我没好意思在协议上签字,我让赵某某代替我在协议上签的字。当时领导干部不许兼职经商,2004年1月某单位党委会决定让我妻子柴某某管理,2005年2月8日任命柴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我从2004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经营安兴服务总站,我经营期间陆续购买了13辆车、改造了火药库、2004年年底以19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学校南的网点用于经营企业、2008年1月购买丰田霸道车1辆。以上买车、维修火药库的钱是企业的资金。2007年11月我给企业增资2000000元左右,服务站升级到爆破队,后来我将增资抽走了。安兴服务总站的职工都是招聘来的合同工,与某单位无关,我招聘了王某某、阮某某、蔡某某、初某、柴某某。2009年5月份,我将服务总站卖给了冯某,冯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了我5300000元左右,还给了我1辆RAV4丰田牌车。柴某某、冯某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是我让会计王某某办理的,变更冯某为法定代表人时我电话联系了赵某某,赵某某同意。按照文件规定对民族贸易企业享受政策性退税,我让会计王某某和某单位会计徐某甲去县财政、国税局申报的手续。2003年至2006年有4笔退税,共计税款523420.19元,县财政局的政策性退税都进到安兴服务总站账户了,这些税款都属于企业的资产。我用这些退税给企业扩大再生产了,用于增添设备和固定资产。我经营安兴服务总站期间的会计账和凭证都没有了。20、移交安兴服务总站经营管理权协议书、2004年11月16日某单位会议记录、安兴服务总站承包协议,证实阜蒙县公安局将安兴服务总站经营权移交给县某单位后,赵春福在会议上提出由其妻子柴某某承包经营安兴服务总站及柴某某与县某单位签订承包协议的情况。21、阜蒙县安兴服务总站转制方案,证实安兴服务总站参与转制情况。22、安兴服务总站承包费收据及记账凭证,证实赵春福缴纳承包费数额期限情况。23、赵春福职务任命通知书、企业变更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实被告人赵春福被阜蒙县某单位任命为安兴服务总站经理及企业变更登记情况。24、柴某某任免通知书、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证实县供销联社任命柴某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情况。25、转让安兴爆破队经营管理权协议书、冯某任免通知书、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资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柴某某将安兴爆破队转让给冯某、县供销联社任命冯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情况。26、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实安兴爆破队可以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情况。27、《中共阜蒙县委、阜蒙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阜蒙县深化企业产权改革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证实企业改制依据及改制程序的情况。28、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及干部任免呈报、审批表,证实赵春福于1998年至2008年任阜蒙县某单位党委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及2008年至退休任阜蒙县某单位主任科员的情况。2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阜蒙县某单位系事业单位法人的情况。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证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31、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及阜新市退税企业名单,证实安兴服务总站退税的时间及具体退税数额的情况。32、阜蒙县财政局记账凭证及安兴服务总站银行活期明细表,证实阜蒙县财政局将退税款汇入安兴服务总站银行账户的情况。33、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扣押辽某号丰田牌车、辽某某号丰田牌车的情况。3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赵春福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5、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春福系被传唤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春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资产5523420.19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春福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春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春福利用职权取得安兴服务总站退税款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赵春福及辩护人提出安兴服务总站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赵春福没有滥用职权,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一节,根据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春福的供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及阜新市退税企业名单等证据,可以证实安兴服务总站享有国家退税优惠政策,税款应属安兴服务总站所有,因赵春福违规承包该企业,因此,赵春福侵吞了集体企业资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故对公诉机关关于此节的指控予以变更,关于此节赵春福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安兴服务总站承包协议合法有效,柴某某转让该企业经营权所得不属于公共财产,转让行为合法,赵春福没有非法侵占公共财产,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刘某某、赵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武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周某某、苏春福、石某某、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春福的供述,《中共阜蒙县委、阜蒙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阜蒙县深化企业产权改革实施意见》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赵春福利用职权未严格按照改制程序对集体企业进行改制及明知党员干部不得兼职经商的情况下,私自拟写承包协议、自己规定承包费用及承包期限,违规承包集体企业后转让他人,侵吞集体企业资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故对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春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春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27年4月7日止)二、将被告人赵春福非法所得5523420.19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海波审 判 员  于娟娟人民陪审员  史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