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渔樵耕读安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宣城渔樵耕读安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212号之一申请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宣城渔樵耕读安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宣城渔樵耕读安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为1200万元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1、查封被申请人宣城渔樵耕读安家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宣州区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不动产;2、冻结被申请人宣城渔樵耕读安家置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宣城分行的XXXXXXXXXXXX帐号。经本院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按调解协议在履行,现申请人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渔樵耕读安家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宣州区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不动产的查封和被申请人宣城渔樵耕读安家置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宣城分行的XXXXXXXXXXXX帐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华审 判 员 朱小勇人民陪审员 陈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