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枫与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枫,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022民初2474号原告:陈枫,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王玉泉,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38712557M。法定代表人:孟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殿东,该公司法务。原告陈枫与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枫与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退还原告陈枫更名费20000元,支付给陈枫一年物业费同等金额5192元,并向原告出具涉案房产购房发票。三、原告陈枫于2017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57000元用于补交开具购房发票相应税款。四、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枫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亚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