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河北省唐县农民,现住唐县。2017年7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忠、田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截止到2015年2月30日,史某某持该信用卡累计消费16935.88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两次催收,至立案前仍未归还。案发后史某某已还清信用卡所透支的全部款项。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供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主要辩称,已全部归还欠款,希望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该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史某某供述利用信用卡透支银行现金,经多次催要未归还及立案后归还全部欠款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报案材料及办理金穗贷记卡申请材料;3、银行工作人员催要欠款照片及挂号信函收据证实催要欠款的事实;4、证人吕某、马某、陈某、李某1、李某2言证实向史某某催要欠款的事实经过;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还款证明证实截止到2017年7月17日史某某已还清欠款;6、史某某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存根)证实史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金钱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成立。鉴于史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全部归还透支款息,且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