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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赛德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赛德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107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赛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海舟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建荣。委托代理人廖建文,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接到南海大道北85号。法定代表人黄丽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广微,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荣华,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赛德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佛山市南海赛德陶瓷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文锋人民陪审员  陆意玲人民陪审员  高莹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麦瑞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