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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81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郑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81民初6056号原告:郑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关锡林独任审理,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0年6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10日婚生一男孩王祉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2016年6月起被告网上聊天发展女朋友,经常与网友会面,甚至领女网友回家,引起原告和被告经常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和被告因为离婚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王祉为(5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诉状中原告所说属实,但是我给原告道歉了,最近一年我一直在外工作,只回家了一两次,最近我这份工作不做了,刚回家两天原告就要和我离婚,我不清楚为什么要和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王祉为,现年5岁。2016年6月,被告在网上聊天,产生外遇,致使双方产生矛盾,现双方已分居一个月,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除原、被告双方陈述外,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婚证一份、出生证明一份(复印件)。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感情基础一直很好,因被告的外遇行为造成矛盾,现被告承认错误,不同意离婚,显见双方确有和好可能。所以,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锡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寒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