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孝坤与陈辉、蒋火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坤,陈辉,蒋火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4954号原告:王孝坤,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瑜,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辉,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蒋火利,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坤与被告陈辉、蒋火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坤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孝坤负担。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