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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段华年与淄博王庄煤矿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华年,淄博王庄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805号原告:段华年,男,1952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王玉同,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王庄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华年诉被告淄博王庄煤矿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华年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华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华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华年负担。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