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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遵义中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胡俊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中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俊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158号原告:遵义中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11号写字楼第16楼4号-9号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JR4TXD。法定代表人:刘兵。被告:胡俊来,女,汉族,1973年7月4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了原告遵义中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俊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嵩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遵义中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中艺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尉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