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7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6湘0527执437号(杨彐桃与苏进明、杨荣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彐桃,苏进明,杨荣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7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杨彐桃,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关峡乡插柳村8组。被执行人苏进明,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关峡乡插柳村8组。被执行人杨荣桂,女,1961年5月1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关峡乡插柳村8组。本院在执行杨彐桃与苏进明、杨荣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打工,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3689.1元、诉讼费10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7执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洪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