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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万孝利和陈继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孝利,陈继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万孝利,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米子村培元组***号。被执行人陈继利,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城西居委会利民巷*号504。申请执行人万孝利与被执行人陈继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湘0421民初226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继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万孝利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继利支付货款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继利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21执3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万孝利发现被执行人陈继利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平审判员  刘志波审判员  洪 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