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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石平与刘胜兵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平,刘胜兵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260号原告:张石平(又名张世平),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XX组人,农民。被告:刘胜兵,男,55岁,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东X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石平与被告刘胜兵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娇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