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与任保荣、黄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任保荣,黄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住所:平陆县圣人涧镇圣人涧村第五居民组。负责人:毛占良,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任保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春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与被执行人任保荣、黄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9执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红江审判员 姜学明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