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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与任保荣、黄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任保荣,黄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住所:平陆县圣人涧镇圣人涧村第五居民组。负责人:毛占良,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任保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春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与被执行人任保荣、黄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9执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杜红江审判员  姜学明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