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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万从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万从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534号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23层01、02、03、04、05、06、07、08、09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万从笑,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从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