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5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贞、王罗川等与白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贞,王罗川,白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5047号原告:朱贞,女,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王罗川,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萍,女,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贞、王罗川与白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贞、王罗川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贞、王罗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贞、王罗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贞、王罗川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