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伊德福与张金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德福,张金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谌生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4民初1323号原告:伊德福,男,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华,福建清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华,福建清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金云,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绪欣,福建翠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7幢(梅列区工商联大厦)28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99043309W。代表人:张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传湖,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兴,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谌生兴,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昌,男,由宁化县水茜镇儒地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伊德福与被告张金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保三明公司)、谌生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日,被告亚太财保三明公司申请追加谌生兴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伊德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太财保三明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6,641.55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81,137.18元,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2.张金云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8日17时30分左右,谌生兴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牵引伊德福驾驶的另一辆无牌号三轮摩托车,从宁化县湖村镇黎坊村往宁化县湖村镇街上方向行驶,途经黎坊××斧头桥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张金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剐,造成张金云、伊德福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天原告被送到宁化县医疗治疗,随即被送往三明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手中、环、小指近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手第5掌骨骨折。2017年3月14日,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谌生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金云、伊德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6月27日,伊德福的伤情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张金云辩称,1.张金云驾驶的摩托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2.原告的伤情经重新鉴定为十级伤残,应按十级伤残标准赔偿。亚太财保三明公司辩称,1.谌生兴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按责任比例分担;2.原告的伤情经重新鉴定为十级伤残,应按十级伤残标准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伊德福提供的居民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疾病证明单、出院记录、病历,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伊德福提供的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委托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伊德福的伤情确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综合庭审举证和认证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12月8日17时30分左右,谌生兴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牵引伊德福驾驶的另一辆无牌号三轮摩托车,从宁化县湖村镇黎坊村往宁化县湖村镇街上方向行驶,途经黎坊××斧头桥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张金云驾驶的闽G×××××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剐,造成张金云、伊德福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天原告被送到宁化县医疗治疗,随即被送往三明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手中、环、小指近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手第5掌骨骨折。2017年3月14日,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谌生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金云、伊德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6月27日,伊德福的伤情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30日、营养期评定为30日。2017年7月31日,亚太财保三明公司对伊德福的伤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各方当事人选定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对伊德福的伤情重新鉴定,2017年9月5日,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确定伊德福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对于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中,各方当事人对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900元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其它赔偿项目及数额存在争议,本院依法分析认定如下:1.医疗费5,201.55元。亚太财保三明公司认为,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的医疗费有收费票据、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亚太财保三明公司“应当扣除非医保部分”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医疗费确定为5,201.55元。2.原告主张误工费12,622.5元。亚太财保三明公司认为,原告已63岁,劳动能力降低,应按50%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本案原告系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应当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由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误工费可参照福建省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参照福建中博司法中心的鉴定意见确定。被告的辩解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因此,误工费损失确定为12,622.5元(140.25元/天×90天)。3.原告主张护理费3,761.4元。亚太财保三明公司认为,住院期间可全额计算,出院后按50%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护理期限结合原告的伤情,参照福建中博司法中心的鉴定意见确定为30天。护理人员是原告的亲属,系农村居民,未提供从事其他职业的相应证据,应按农林牧渔业的行业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每天125.38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护理费确定为3,761.4元(125.38/天×30天)。4.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50,997.28元。亚太财保三明公司认为,应按最终伤残等级计算。本院认为,原告的伤情经重新鉴定改变了伤残等级,被告的辩解有理,予以支持。因此,残疾赔偿金确定为25,498.64元(14,999.2元/年×17年×10%)。5.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亚太财保三明公司认为,应按最终伤残等级确定。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原告伤残,给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结合本案实际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000元。6.原告主张交通费1,956元。亚太财保三明公司认为,交通费偏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实际情况,交通费酌情确定为900元。7.原告主张鉴定费1,800元。亚太财保三明公司认为,不应当赔偿。本院认为,由于重新鉴定后改变了原来的鉴定结果,该鉴定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综合以上认定,本案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确认为:医疗费5,20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4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12,622.5、护理费3,761.4元、残疾赔偿金25,498.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900元,合计54,424.09元。其中属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6,641.55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47,782.54元。本院认为,张金云驾驶二轮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与谌生兴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牵引伊德福驾驶的另一辆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发生碰剐,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事故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谌生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金云、伊德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交通事故发生在闽G×××××二轮摩托车交强险期间,原告主张亚太财保三明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支持。即亚太财保三明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6,641.55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47,782.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伊德福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4,424.09元;二、驳回伊德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4.50元,减半收取计997.25元,由伊德福负担379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担61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河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灵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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