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司惩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16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被拘留人:周建,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四川省泸县,现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梅与被执行人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拒绝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建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