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成镇、刘现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镇,刘现银,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340-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镇,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刘现银,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刘辉,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成武县。申请执行人王成镇与被执行人刘现银、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成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刘辉名下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辉名下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