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刑更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万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万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84号罪犯杨万炎,男,生于1964年11月30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余刑十八年十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435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26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570分,获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万炎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35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审 判 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