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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贺有金、邬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有金,邬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贺有金(贺友金),男,生于1954年10月24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邬春华,男,生于1980年1月21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贺有金与被执行人邬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仙女镇老周场集镇新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仙女镇字第××号、土地使用证权证号:枝江国用(2005)字第070062号)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属邬春华,邬春华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