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罗显贵等盗窃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显贵,杨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200号被执行人罗显贵,男,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杨明华,男,1980年6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罗显贵、杨明华盗窃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邮件方式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二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公告向二人送达了上述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查控被二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及房产信息,并分别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及证人吴某某、涂某某、梁某某等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情况。经查,二被执行人除有零星存款余额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炎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常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