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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郭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郭玉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477号原告: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刘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宁,男,系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员工。被告:郭玉斌,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信息不详。原告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郭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铜峡市正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根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