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邱功尖、张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功尖,张胜,卞振凯,陈德平,陈德模,孙虎,张文彬,陈桂国,王玉国,张建阳,吉正国,仇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592号被执行人:邱功尖,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张胜,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卞振凯,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陈德平,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陈德模,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孙虎,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张文彬,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桂国,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王玉国,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张建阳,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吉正国,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仇永军,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关于被执行人邱功尖、张胜、卞振凯、陈德平、陈德模、孙虎、张文彬、陈桂国、王玉国、张建阳、吉正国、仇永军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2016)苏09刑初1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判决确定的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刑部分尚未履行完毕,本院现立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9刑初16号刑事判决的财产刑部分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