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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临沂某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037号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南段清泉小区C号沿街楼(与金五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4月26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