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临沂某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037号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南段清泉小区C号沿街楼(与金五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4月26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