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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宁鑫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汇星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鑫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汇星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775号原告:南宁鑫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B-10号楼220号房。法定代表人:毛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西汇星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皇马工业区一区。法定代表人:何本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宁鑫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汇星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南宁鑫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鑫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宁鑫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扬慧人民陪审员  陆 敏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