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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卢志标、张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标,张勇军,卢秋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志标,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勇军,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秋材,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卢志标与被执行人张勇军、卢秋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卢志标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6)闽080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随即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张勇军、卢秋材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派执行人员前往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张勇军、卢秋材房产、车辆情况,并对张勇军、卢秋材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张勇军在本院有两个被执行案件,卢秋材的房产本院已查封(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另有一辆车(本院已查封,因未发现其下落,暂无法扣押处置),2017年8月7日,卢志标与卢秋材达成和解,张勇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20000元及利息,张勇军、卢秋材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卢志标,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