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袁光全、陈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光全,陈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袁光全,男,生于1952年1月9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陈仲英,男,生于1921年6月4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袁光全与被执行人陈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民主巷17号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李修成,产枝证号:枝江市房权证江口镇字第××号,建筑面积46.88平方米)所有权属袁光全,袁光全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