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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袁光全、陈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光全,陈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袁光全,男,生于1952年1月9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陈仲英,男,生于1921年6月4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袁光全与被执行人陈仲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民主巷17号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李修成,产枝证号:枝江市房权证江口镇字第××号,建筑面积46.88平方米)所有权属袁光全,袁光全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