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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与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6490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园道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主要负责人:李志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福,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杜军。在本院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诉被告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为351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