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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4009号原告:张超,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孙雪涛、刘志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浩。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委托代理人:李浩。委托代理人:高朝云。原告张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力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超的委托代理人孙雪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浩、高朝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19日15时40分,马志超驾驶冀B×××××车辆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侯家寨收费站入口处,与前方由驾驶人芦红生驾驶的冀B×××××车辆追尾相撞,造成冀B×××××车辆驾驶人马志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遵化大队认定,马志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芦红生无责任。此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75800元、评估费2270元、施救费2000元,原告另开支司机马志超医疗费4633.28元。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4703.28元。被告辩称:该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在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合法有效情况下,该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冀B×××××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张超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2015年12月19日15时40分,马志超驾驶冀B×××××车辆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侯家寨收费站入口处,与前方由驾驶人芦红生驾驶的冀B×××××车辆追尾相撞,造成冀B×××××车辆驾驶人马志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遵化大队认定,马志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芦红生无责任。遵化市价格评估中心评估,冀B×××××车辆损失为75800元。原告开支评估费2270元。另查,原告为司机马志超开支医疗费用4633.28元。本院认为,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及承保险种等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被告虽主张原告车辆损失费过高,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足以反驳原告主张,对被告于法庭辩论终结后寄交的车辆损失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原告主张车辆损失75800元,向本院提供了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评估费2270元是原告为确定损失开支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施救费2000元,因其票据丢失,本院对原告该项损失不予支持。原告为马志鹏开支医疗费用4633.28元,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由被告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冀B×××××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由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2703.28元。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给付原告张超保险金82703.28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超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力卿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