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金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4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弥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金华,男,生于1984年7月3日,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弥勒市。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弥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金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金华因与本村姜某发生纠纷后,便持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在姜荣辉家附近岔路口处朝天开了两枪。同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石金华住宅内查获其持有的枪支和射钉弹等物品。经鉴定,送检石金华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石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笔录,证人姜某、龙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金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金华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石金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金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月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