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陆积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陆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南环路8号。被执行人陆积明,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陆积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2314号民事信用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积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积明账号内的存款47503.38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