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X力、陈X力不请辩护人诈骗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X力,陈X力不请辩护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再1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X力,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东丽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7日被逮捕,2013年8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5年12月8日被减刑十个月,2017年7月28日被减刑八个月,现羁押于天津市梨园监狱。原审被告人陈X力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力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害人张某1提出申诉,要求判决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津0102刑申2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X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X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租住房屋的产权真相,慌称将房屋卖给张某1,骗取张某150万元人民币买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定案证据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么某、陈某1、张某2、陈某2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相关书证,房管局相关书证,借条,收条,房屋买卖协议,假房本复印件,户籍材料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原审被告人陈X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审被告人陈X力提出本案不应再审的意见。公诉机关对本院再审决定无异议。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陈X力自2008年租住李某位于本市河东区顺泰公寓2号楼3门303-304号房屋。2011年2月,陈X力对其朋友张某1隐瞒该处房屋的产权真相,谎称将该房屋卖给张某1,让张某1搬进该房屋居住,骗取张某1人民币50万元买房款。2011年11月,陈X力又谎称本市河东区顺泰公寓4号楼4门203-204号房屋为其所有,且比顺泰公寓2号楼3门303-304号大9平米,愿将此处房屋卖给张某1,于12月12日与张某1签订了购房协议,将其租住么某的此处房屋卖给张某1,并约定将之前给付的50万元作为本次购房款。原审被告人陈X力将其伪造的该房的《房地产权证》交给张某1。后张某1到房管部门查询得知陈X力给其的《房地产权证》系假证,且无法与陈X力联系,遂报警。2013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将陈X力抓获归案。另查:原审被告人陈X力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2月8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减刑十个月;于2017年7月28日经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裁定,被减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陈X力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佐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其与陈X力系多年的朋友。2011年2月,陈X力找到其,自称要换新房,让其购买陈X力的位于本市河东区顺泰公寓2号楼3门303-304号房屋,约定价格100万元,让其搬进该房屋居住。2011年2月28日,其将50万元买房款汇到陈X力账户上。陈X力打了预收房款条。2011年11月,陈X力又说将他河东区顺泰公寓4号楼4门203-204号房屋卖给其,因比顺泰公寓2号楼3门303-304号大9平米,让其补加15万元,从以前他的对我的借款总数中直接减的钱数。其搬到顺泰公寓4号楼4门203-204号房屋。12月12日其与张某1签订了购房协议,陈X力将该房的《房地产权证》交给其。其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时找不到陈X力,即到房管部门查询得知陈X力给其的《房地产权证》系假证,遂报警。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通过房屋中介将自己位于本市河东区顺泰公寓2号楼3门303-304号房屋出租给陈X力,开始买房时房间号是302号,正式房产证下来上面是303-3**号,2011年12月退租了。4、证人么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07年5月将其名下的本市河东区顺泰公寓4号楼4门203-204号房屋出租给陈X力,合同期满自动续租,没有重新签订租房合同。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陈X力是其弟弟,以前住顺泰公寓2012年说不住顺泰公寓了,将房子卖了,也联系不上。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陈X力与其有借款关系,2012年2月至5月,陈X力陆续归还其40万元。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X力是其父亲,2000年左右其父说买的顺泰公寓4-4-202号的房子,全家一直在那住,2009年其结婚搬到了第六大道居住,父母还在顺泰公寓住,2011年其父说将顺泰公寓的房子租出去,在第六大道租房方便照顾小孩。2012年初得知父亲将房子抵给了老邻居张某1,不知道父亲从张某1处拿了多少房款,也不知道房款给了谁。8、银行相关书证,证实陈X力及张某1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张某1将50万元汇入陈X力账户。9、房管局相关书证,证实涉案房屋的登记情况。10、借条,证实陈X力借款情况。11、收条,房屋买卖协议,证实陈X力以卖房名义骗取张某150万元。12、假房本复印件。1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经张某1报案,公安机关将陈X力抓获归案。14、户籍材料证实涉案人员身份。15、天津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证实原审被告人陈X力被减刑十八个月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X力无视国家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关于被害人张某1提出判令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审被告人陈X力提出本案不应再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审被告人陈X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X力非法所得500000元予以追缴,发被害人张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龙娜代理审判员 王 珺人民陪审员 赵云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