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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牛翠玲与李利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翠玲,李利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929号原告:牛翠玲,女,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李利娜,女,1982年12月21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原告牛翠玲诉被告李利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牛翠玲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翠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翠玲负担。审判员  马金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