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8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昌权与被告南京久玖充电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昌权,南京久玖充电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8406号原告:朱昌权,男,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恩华。被告:南京久玖充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4GCNXS)法定代表人:栾军。原告朱昌权与被告南京久玖充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昌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恩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昌权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桩满天下合资协议书》无效;2、被告退还3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至还清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久玖公司以《桩满天下合资协议书》之名向原告的儿子朱林承诺,利息每万元每天57元,本金可以随时撤出。2017年4月2日,朱林向久玖公司支付3万元,后朱林要求撤回本金,遭到久玖公司的拒绝。《桩满天下合资协议书》名为合资实为借贷,依法应为无效。现朱林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故原告提起此次诉讼。被告久玖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朱林(甲方)与久玖公司(乙方)签订《桩满天下合资协议书》,约定甲方出资3万元,款项付至久玖公司指定账户;甲方委托乙方对本账户管理,乙方负责以上账户的全权管理,甲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可以随时查询乙方的收益情况,随时监控账户,不得对乙方提出异议或产生其他任何方式的干扰,否则视为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带来之本金亏损或利润缩水完全由甲方自负;乙方协议月利息1-6点,乙方未达到合同中的固定收益,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随时撤离本金,撤出本金都会在交易平台里面立即显示出金记录,甲乙双方都可以在出金后立即登录平台系统查询。同日,久玖公司出具收到朱林3万元的收据。2017年8月8日,朱林向朱昌权出具《债权转让承诺书》,将久玖公司欠其3万元的债权无偿转让给朱昌权。关于案涉协议书项下的利息,朱昌权称实际按照每万元每天57元的标准计算,并分别于2017年4月5日、4月7日,4月14日、4月18日、4月20日、4月24日、4月25日、5月3日、5月8日,收到久玖公司付息513元、342元、855元、684元、342元、684元、171元、769.5元、342元,合计4702.5元。另查明,2017年9月26日,本院向久玖公司送达了本案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及相关应诉材料。上述事实,由《桩满天下合资协议书》、收据、《债权转让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送达回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朱林与久玖公司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合资协议书,但合同中并未涉及合资所指向的具体项目,合同的内容则为朱林向久玖公司提供款项,久玖公司负责还本付息,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对朱林与久玖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朱昌权关于案涉合同名为合资实为借贷故属无效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朱林将案涉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朱昌权,本院向久玖公司送达的应诉材料中亦包括朱林出具的《债权转让承诺书》,应视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久玖公司,债权转让就此完成,久玖公司应向朱昌权履行原借贷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朱林按照约定向久玖公司交付借款3万元,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标准虽不固定,但朱昌权自认按照每万元每天57元的标准收到久玖公司支付的利息合计4702.5元,因该已付利息标准超过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对于超过年利36%的利息部分,应冲抵本金。按此标准计算,截止2017年5月8日,久玖公司已付此前利息,尚欠本金26351.19元,以及此后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标准可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久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久玖充电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昌权借款本金26351.19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此款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朱昌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南京久玖充电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朱昌权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款项时加付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庆嫚附:利息及抵扣本金计算表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元)利息(元,月息3%以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折抵本金)超出月息3%的利息金额(元)本金余额(元)2017.4.551330000*3%/30*4=120513-120=39330000-393=296072017.4.734229607*3%/30*2=59.21342-59.21=282.7929607-282.79=29324.212017.4.1485529324.21*3%/30*7=205.27855-205.27=649.7329324.21-649.73=28674.482017.4.1867428674.48*3%/30*4=114.7674-114.7=559.328674.48-559.3=28115.182017.4.2034228115.18*3%/30*2=56.23342-56.23=285.7728115.18-285.77=27829.412017.4.2468427829.41*3%/30*4=111.32684-111.32=572.6827829.41-572.68=27256.732017.4.2517127256.73*3%/30*1=27.26171-27.26=143.7427256.73-143.74=27112.992017.5.3769.527112.99*3%/30*8=216.9769.5-216.9=552.627112.99-552.6=26560.392017.5.834226560.39*3%/30*5=132.8342-132.8=209.226560.39-209.2=26351.19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