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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瑞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10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瑞春,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瑞春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欣,被告人朱瑞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朱瑞春在办理失业登记后,隐瞒了其在宁波新乐电器有限公司已就业的情况,从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原江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骗取了依照规定应发放给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共计人民币9906.6元。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朱瑞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归案后,已退还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瑞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陈某2、胡某的证言,江东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告知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劳动合同,户名为朱瑞春的宁波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宁波新乐电器有限公司聘用人员朱瑞春的工资单,宁波新乐电器有限公司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及奖励发放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聘用协议书,宁波新乐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退还失业保险待遇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瑞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瑞春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退还赃款,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瑞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亚飞二O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书记员  孙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