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81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苗常岚与苗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常岚,苗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492号原告:苗常岚,男,194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胜利大街*号,现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壮,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南大街青年门市胡同*号(南宫市。原告苗常岚与被告苗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常岚因被告苗壮在2002年12月9日对本案争议拆迁房屋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苗常岚已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案号为(2017)冀0531行初49号。2017年10月10日,原告苗常岚以本案中拆迁补偿费涉及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应以广宗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宗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1行初4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焦勇智审 判 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来源: